独zztt15万篇长征居老人(孤老)遗产怎么管理?他们开展研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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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长宁区人民法院“彩虹桥”法治工作站走进虹桥街道,针对独居老人(孤老)遗产管理问题开展专题研讨会。现场,法官表示,《民法典》继承编第四章中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,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、职责和权利等内容。如针对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,当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做法,即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,指定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。利害关系人系指与遗产存在法律上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。民政部门经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,依据法律规定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,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,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、灭失。然而,在司法实践中,zztt15万篇长征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仍存在现实困境,导致被继承人遗产可能存在无人管理的“真空期”,此类情况在孤老群体中尤为凸显。不仅如此,从社会治理层面而言,因上述房屋常年无人看管,可能对相邻产权人造成负面影响,亦存在安全隐患。会上,来自上海政法学院调解学院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学者,区司法局、区民政局、长宁公证处、各街镇司法所等工作人员针对孤老遗产管理面临的痛点、难点,zztt15万篇长征从法律实务、政策完善、伦理规范、社区介入、风险防范等多个维度,进行了深入浅出地剖析。一些专家学者表示,从个案突破难题到探索类案解决,破解当前孤老遗产管理困境迫在眉睫,其中,构建由多方参与的遗产处置机制是一个值得尝试的路径。他们表示,事前预防优于事后处理,老人的“身后事”可以提前操办起来,从社会层面,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和广度,积极引导孤老在生前做好财产处置,如通过发挥意定监护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、立遗嘱等方式避免后续的“麻烦事”。以独居老人为例,当存在继承人但继承人怠于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时,大家建议,可以考虑设立临时遗产管理人制度,由民政部门先行代为管理遗产,临时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可从遗产中优先支付。孤老群体晚年生活的质量,是衡量社区温度的标尺。研讨会期间,与会嘉宾依托各自领域研究和工作实际,提出了不少具有前瞻性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,其中包括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思考,也有微观层面的具体操作路径,指出了当前存在的制度空白和实践困境,也开出了解决问题的“良方”。区人民法院与虹桥街道将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进一步深化“彩虹桥”法治工作站建设,强化基层治理赋能,激发社区治理活力,以巡回审判推动典型案例进社区,实现“审理一案、宣传一片”的效果,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。撰稿/摄影:闫 漫编辑:史焕焕责编:颜文彬*转载请注明来源于“上海长宁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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